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订立-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和扩张。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必须在-期限内作出。
2.-的方式。
-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的期限。
-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的生效。
-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的行为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