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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
一、简介
教师资格制度是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制度。教师资格是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聘任为教师。
为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使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员成为教师队伍后备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自2004年开始面向全社会进行教师资格认定。
自2004年开始我国除高等教育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招聘教师的过程中,不得私自聘用教师,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人事局共同组织、面试,采用公开选拔、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二、报考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二)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学历为不合格学历;认定初级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本科院校或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的工人技术等级;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认定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依照上款规定,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教育教学能力,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等级》。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
三、教师资格证的使用范围
教师资格由统一负责印制,在相应的学校通用。取得教师资格者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学校和中任教。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只能在中专、技校、职高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使用假教师资格证者,一经查出,五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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