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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统一-紫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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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统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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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紫光教育

注册会计师统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55 号
  《注册会计师统一办法》已经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谢旭人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统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统一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统一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统一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统一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组织工作原则,制定工作方针、政策,审定,确定原则,处理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统一: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统一:
  (一)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统一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 划分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
  专业阶段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设职业能力综合1个科目。
  每科目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统一报名简章》中明确。
  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统一》中确定。
  第七条 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八条 报名参加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统一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1个专长科目的。
  第十二条 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通知人员。
  每科均实行制,60分为合格线。
  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的单科合格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合格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统一专业阶段合格。
  综合阶段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统一专业阶段合格后5个年度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科目合格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统一全科合格。
  注册会计师统一专业阶段合格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后一科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统一全科合格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科目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统一的人员及组织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统一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统一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统一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秘密管理。
  每科目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开始至该科目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的时间止。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统一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统一办法》(财会[2001]1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统一并取得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科目合格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统一部分科目的考生,参加2009年注册会计师统一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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