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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dx2007年招生章程

授课机构 天津医科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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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文件

津医大教务〔2007〕11号

天津医科2007年招生章程
  章 总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基本方式,也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医科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职教育
  四、学校代码:10062
  五、学校地址:主校区: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
  广东路校区: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1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学校是“211工程”建设的高等医校。1980年批准学校开办长学制医学教育,现有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招收本硕连读长学制学生。2002年通过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评估,取得了双优的。
  第二章 招生
  第四条 学校设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7年面向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科收费标准为3200-4000元/生、年,临床医学(基础研究方向)、临床医学(本硕连读)、口腔医学在天津、南开学习期间按照天津、南开的收费标准收费;高职专业收费标准为5000-5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7年新生报到须知。如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即先按考生填报的高等院校志愿顺序排队,再从到低分先录取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低控制线上志愿报考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可能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条 专业录取以为原则。即先按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数,依此类推直至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又达到我校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级差。
  第十一条 对政策考生的录取,按照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和录取规定。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录取获得学生、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英语及相关科目较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依照、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鉴于医学类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残疾考生、澳抗阳性者慎报。
  第十四条 依照、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天津医科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部分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护理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邮寄方式送达。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医科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校实施弹性学制。
  第十八条 在长学制本科教育中,进行中期选拔,详见《天津医科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医科2007年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天津医科2007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医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对符合天津医科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7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医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与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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