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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建科教育

授课机构 天津建科教育学校
上课地点 南开复康路|详细地图
成交/评价 5.0分
联系电话 400-666-4820

课程详情


2009年拟开展招标师,为广大考生方便了解,我中心将招标师相关资料整理出来,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及报考时间:招标师职业水平估计将于2009年4月开始申请报名工作,并将于10月组织。


教材出版时间:今年3月将出版招标师的全部教材。目前教材已经进入后定稿阶段。

培 训:为帮助考生顺利通过,我中心届时拟组织成员、

有关开展,欢迎参加!垂询电话:

方式: 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统一大纲、统一、统一组织的方式。

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管理报名。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

日期: 招标师职业水平日期定于每年第二季度。招标师职业水平原则上每年举行。

 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高中等学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发展委批准。

科目 :分4个半天进行: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2.5小时
《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2.5小时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2.5小时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3小时

 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该在范围内有效。凡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的,由发证机关收回,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


招标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招标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和规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在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中知悉的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四)接受教育,更新知识,不断职业素质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招标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二)编制、审查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采购公告,组织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三)组织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 
(四)主持招标采购、中标合同谈判,参与签订招标采购合同; 
(五)开展询价采购,组织现场勘查、招标采购合同结算和验收; 
(六)妥善解决招标活动、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争议纠纷。


招标师职业水平实施办法(政策法规)

发布单位:人事部 发展委发布日期::59

国人部发〔200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发展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招标师职业水平实施办法

  条 人事部、发展委共同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委,负责研究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政策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务具体工作分别委托人事部人事中心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发展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发展委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写、,研究建立题库等工作。

  第四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科目为《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4个科目。

  第五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分4个半天进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3个科目的时间均为2.5小时;《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科目的时间为3小时。

  第六条 符合《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

  第七条 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

  第八条 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管理报名。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

  第九条 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高、中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发展委批准。招标师职业水平日期定于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条 坚持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不得参与或举办与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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