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人事部 发展和委员会
章 总则
条 招标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通过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招标师职业水平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其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香港、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的,报名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人员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信息,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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