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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011年度一级建造师合格标准及领证通知 | ||||||||||||||||||||||||||||||||
一、合格标准:
二、领证须知: 1、一级建造师资格已全部合格的考生,请于2012年1月19日至20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年份、名称、专业、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 2、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合格人员不需提交照片。 3、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到上班后的个工作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4、目前尚不能确定合格(证明)领取日期,领取时间在建设教育网(更多信息,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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