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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理人培训
近年来,物业管理作为新兴服务行业在我国发展,新建物业管理公司不断崛起。2007年6月19日颁发,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第6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6月9日河北省《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应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从业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应培训,通过职业鉴定取得职业资格后,方可就业上岗。
1、物业管理员-中级(具备以下条件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者。
2、助理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者)
(1)取得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者。
3、物业管理师-技师(具备以下条件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
(2)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
(3)具有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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