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介绍--天津世纪
授课机构 | 天津建科教育培训中心 |
上课地点 |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详细地图 |
成交/评价 | 5.0分 |
联系电话 | 400-666-4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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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介绍 |
人事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决定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助理级资格名称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人事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有效措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五年来,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精神,经人事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决定,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助理级资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级别名称与适用范围。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的助理级资格名称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人员,方可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名义,在中小企业中承担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也可在大企业中协助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 二、评价办法与科目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要求,组织并实施本地区。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三、效用与注册管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合格,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该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每年度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情况和持证人注册情况,报人事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四、组织实施与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补充规定要求,参照人事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需要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工作,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有序进行。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工作应严格执行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保密与回避制度,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对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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