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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锅炉司炉培训,锅炉司炉考证,压力容器培训,水处理培训
面向地区: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1、锅炉操纵2、水处理作业
司炉燃气燃油锅炉的基本知识,燃油燃气及其燃烧,燃气燃油锅炉本体的基本结构,燃煤锅炉改燃气的安全技术,锅炉用燃烧器,燃气燃油锅炉附件,自动控制原理和点火程序,燃气燃油锅炉操作规程及故障排除,程序控制器与燃烧器控制,压力、?温度、火焰传感器及其控制,水位传感器及水位控制等。
SG G《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第四条规定: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 锅炉操作人员分为I、II、III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一)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注1:I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I、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注2:对于申请单一炉型(如有机热载体锅炉、立式手烧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等)的锅炉操作人员,其考核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并且在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限定操作的炉型范围。
注3: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可以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中的资格项目中注明其级别,表述为III级()、II级(中级)、I级(初级)。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里规定
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 锅炉操作人员分为I、II、III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I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I、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划分为Ⅰ,Ⅱ2个级别。级别划分及其充许的作业范围如下:
区别:
Ⅰ级,热水锅炉和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
Ⅱ级,锅炉参数不限。
有资格的培训可以培训这2个证,但发证部门必须是质量技术监督局。